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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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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完公司竟注销了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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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还没履行完,公司却悄悄注销了,咋办?昨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办理一起这样的案件。经审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退还相关费用。

【身边的事】

2024年8月,田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委托合同,委托某公司处理相关事务。合同签订后,田某按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某公司却未能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田某多次催促,但某公司有关负责人置之不理。更令人意外的是,某公司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成立清算组,由袁某担任清算组负责人,作出清算报告后,于3月悄然注销。田某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将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唯一股东袁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受理案件后,鄢陵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办案法官认为,田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在未履行完合同的情况下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

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袁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唯一股东和清算组负责人,应当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和清理债权、债务,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等义务。在清算过程中,其明知公司尚有未了结的业务,却未依法妥善处理,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与“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其行为表明,其试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合同债务,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被告袁某应对某公司遗留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审理,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向原告田某退还相关费用5527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