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已供款未结清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日期:12-25
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火龙法庭收到一面锦旗。锦旗上,原告包某请人印上“热情周到调解有方”8个金色的大字,字里行间透着对法官工作的认可。
【身边的事】
包某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按照约定,包某为某公司供应锯末等原材料,累计供货500余吨,每吨单价380元,货款共19万余元。然而,某公司支付13万余元后,便由于种种原因不再支付。包某多次催要,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将某公司及某公司营业员罗某、实际控制人韩某一同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火龙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马会娟仔细梳理案情。考虑到买卖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她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马会娟一方面倾听包某的诉求,安抚其焦急情绪;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法明理,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分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马会娟及其同事的不懈努力下,原告、被告双方就剩余货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后,包某自愿撤回对罗某的起诉,被告韩某承诺分期支付欠付的货款。
调解协议签订约1个月后,韩某如约支付第一期货款。看到调解协议真正得到落实,包某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为向马会娟表示感谢,他特意制作一面锦旗送到该法院火龙法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