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一辆“泡水车”诉至法院护权益
日期:12-22
买了辆二手车,没想到车辆存在重大瑕疵,竟然被水泡过。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合同纠纷案。
【身边的事】
二手车经营者王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一辆二手车,他既成为被告,又当了一次原告。
这辆二手车是王某从孙某处购买的,孙某也是一名二手车经营者。2024年1月,孙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车辆销售信息,王某看到后即联系购车。孙某向王某发送了车辆历史报告,其中“涉水”项显示正常。经协商,双方以9.2万元价格成交。
买到这辆二手车后,王某将其转售给穆某,并在合同中承诺“无水淹、无火烧”。后来,穆某发现车辆系“泡水车”,诉至法院要求退车退款。由此,王某成为被告。经鉴定,涉案车辆确为“泡水车”。依据法院的判决,王某不仅向穆某退还车款,而且赔偿穆某损失2.5万余元。
二手车是从孙某处购买的,买时孙某未告知车辆曾被水泡。为挽回损失,王某将孙某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件,该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对其所售车辆的实际状况负有高于普通卖方的审查和告知义务。其虽辩称不知车辆泡水,但未举证证明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未证明王某在交易时明知或应知“泡水”这一重大瑕疵。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王某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具备相应的车辆查验能力,却未充分查验涉案车辆,未能发现重大瑕疵,亦存在过错。
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孙某返还购车款9.2万元,赔偿王某损失1.28万余元(即王某赔偿穆某损失金额的50%);王某向孙某返还车辆。孙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容易引发纠纷。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应当依法诚信行事、恪守法律。对出卖人而言,应全面核实车辆状况,对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及价值的重大事故、水淹、火烧等情况须如实告知买受人,若有隐瞒或模糊陈述,都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退车退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买受人来说,应积极行使查验权利,保留好沟通记录和检测凭证,以防后续出现争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