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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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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照顾外孙子女,是自愿并非义务

日期: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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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平安许昌       上一篇    下一篇

如今,在很多家庭,孩子都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这样做,是在帮孩子亲生父母的忙,绝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不抚养孩子的理由。昨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办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身边的事】

毛某与刘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今年13岁,女儿今年12岁。2025年5月,经鄢陵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儿子由父亲毛某抚养,女儿由母亲刘某抚养。可是,离婚后,由于毛某外出打工,两个孩子实际均随母亲刘某生活。

今年6月,母亲刘某意外身亡,失去母亲照料的两个子女被外祖父母接回家抚养。其间,外祖父母多次联系毛某,要求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毛某以“孩子是外祖父母自愿接走”为由,拒绝支付。协商无果,今年7月,两个孩子及外祖父母将毛某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毛某每月支付每个孩子2000元抚养费,直至其接走孩子履行抚养义务为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调查了解到,刘某去世后,父亲毛某成为两个孩子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两个孩子自6月18日起在外祖父母家生活至8月31日,9月1日已回到父亲毛某处,由祖父母照料生活。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或他人自愿照料而免除。本案中,刘某去世后,被告毛某的抚养义务并未因外祖父母的自愿照顾而消灭。外祖父母的照顾源于亲情,本质上是对父母抚养义务的临时协助,而非替代。父母不能以“他人自愿照顾”为由推卸自身法定责任,否则将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终,结合两个孩子在外祖父母家实际生活期间的情况及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毛某向原告支付在外祖父母家生活期间的费用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产生,具有不可随意免除的属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父母双亡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等特殊情形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寸草春晖,血浓于水!父母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携手给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