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按时交物业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可以限制其参选业委会委员资格,或者限制其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吗?
答案是:“不可以!”
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一问题出具审查研究意见的人,是来自我市学法用法一线的“老兵”——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先进个人、市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张国军。
正是他提交的一份长达6页的书面建议,最终推动《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删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业委会委员参选资格限制,让无数业主走出维权“死胡同”。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让我们关注这位以凡人“微光”推动法治进程的许昌人。
来自基层的“破壁者”
在张国军的办公桌上,摆着一摞厚厚的案卷。作为行政复议方面的专家,他处理过成百上千起行政纠纷,深知程序正义的分量。
2018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张国军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个现象:有的业主因物业服务质量差或擅自涨价而拒交费用,但地方性法规规定欠费者不得参选业委会委员,导致业委会无法成立,业主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更换物业公司,进而持续恶化矛盾。
他仔细研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上面写着:“参选业委会委员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而对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仅要求委员“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未设置交费门槛。
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让张国军敏锐察觉到问题的核心: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业委会是业主权利代表,不能让交费义务凌驾于自治权利之上。”经过深入调研梳理,他将群众诉求、法规对比、案例分析逐一写入建议。
2020年1月,这封长达6页、承载群众期盼的建议信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
这封署名“张国军”的建议信提出两点核心质疑:一是地方条例增设“交费证明”违反上位法;二是将交费义务与参选权利捆绑,实质是为业主维权设置障碍。
北京送达的“红章回信”
这封信很快被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承办人林晶晶的案头。“看到审查建议时,我挺激动的。”林晶晶在电话中说,“这说明法治精神真的走进了普通人心里。”
审查程序迅速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多个部门意见:向最高法征求了相关民事争议和司法审判实践情况,向司法部了解相关规定是否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一致,还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司法部、住建部、民政部等部门意见。
除相关政府部门参与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法室如民法室、国家法室也参与了这一问题的研究。
经过研究沟通,各部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趋于一致。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出具审查研究意见,明确指出:“将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参选业委会委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应予纠正。”
当这封盖着鲜红印章的文件送达时,张国军正在处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他打开文件,确认落款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字样,心里还是觉得“有点儿不一样”。
“起初没抱太大希望,但作为‘法律人’,我得把这一棒递出去。”张国军回忆说。
随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删除《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限制条款。新规明确:只要是在小区拥有不动产的业主,均有权参选业委会委员。
2023年1月13日,中国人大网在法制工作委员会页面新设《备案审查》栏目,公布的备案审查“一号指导案例”,就是结合这一问题,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出了审查研究意见。
“这是一个典型的‘小切口、大民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梁鹰表示,“法治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无数普通人用信念与行动共同书写的温暖史诗。”
法治星河里的“微光”
如今,张国军在行政复议岗位上忙碌工作,接待来访群众、审查行政行为、梳理法规冲突,以出色业绩获评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先进个人。
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言:“当公民开始用法律的逻辑思考,用程序的武器维权,法治的种子便已在土壤中悄然萌发。”在张国军看来,基层公务员最接近群众,也最能发现法治实践中的细微裂痕。“法治的进步,往往源于对群众诉求的真诚回应,源于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他说。
这种力量,正在更广阔的时空回响。从“立法直通车”到“基层立法联系点”,从“备案审查建议”到“法规清理”,普通人的声音正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汇入国家法治建设的洪流。
张国军依旧在晨光中走向办公室,脚步沉稳而坚定。他知道,在法治中国的宏大叙事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束“微光”——汇聚起来,便是照亮前路的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