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车酿事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11-17
街头巷尾尤其是校园周边,偶尔能看到未成年人骑自行车、电动车的身影。他们自我感觉很爽,却由于自控能力有限,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以调解方式办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身边的事】
事情发生在2024年12月8日。当日,9岁的小张骑自行车外出时,与郝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事故中,小张和郝某均受伤。其中,郝某被送至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其所受伤害为肱骨大结节骨折。
经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住院治疗10日,花去不少费用。在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及其父亲老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9岁的小张骑自行车上路,显然是违法的。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袁潇宁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积极组织调解。对老张,袁潇宁以释法为重点,详细讲解相关规定。对郝某,袁潇宁注重明理,引导其适当降低诉求。最终,在袁潇宁的撮合下,老张当庭支付郝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2万元,郝某在调解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法官提醒】
近年来,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部分家长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默许未成年子女骑自行车、电动车是主要原因之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安全不能儿戏,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和学校一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