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停放车辆被撞撞击方承担全部责任
日期:11-13
车在路边车位上停得好好的,却被两轮电动车撞击。前不久,孙某遇到了这样的“倒霉事”。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经该法院审理,孙某获赔2560元。
【身边的事】
此案,原告是孙某,被告是裴某。今年5月,裴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禹州市府西路南段倒车时,与孙某停在路边的小汽车相撞,导致孙某汽车损坏。经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根据事故现场视频及车辆损坏照片,孙某汽车后杠的隐形车衣受损。要维修车辆,孙某需花费材料费3000元,加上工时费200元,合计3200元。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于8月20日将裴某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就此案,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裴某驾驶电动车与正常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受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机动车处于静止停靠状态,被告裴某应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孙某主张车衣修复费用3200元,向法庭提供有维修清单、车辆受损照片,虽然车辆未维修,但涉案车辆确因事故受损。关于损失数额,因该价格系原告单方委托汽车养护公司出具,法庭酌定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按3200元的80%计算。最终,法庭判决被告裴某支付原告孙某256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