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岳可心)明知无国家相关部门的正规批准文号,仍被低廉的进价和可观的利润诱惑,购买并分装销售。经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近日宣判,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8000元。
王某经营着一家夫妻保健品店,一年前遇到推销性保健品的陈某,明知陈某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检测报告及进货凭证,依然购入多种性保健食品销售。为避免被查,王某去除这些保健品的外包装,将其分装在透明小袋子里,存放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只有熟客问起来,王某才会卖给他们。其间,因为害怕,王某将部分保健品扔到街上的垃圾桶中。今年7月,王某存放起来的剩余性保健品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性保健品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成分——西地那非。长期或过量服用含此类成分的食品,会对心血管疾病患者带来严重健康风险,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建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8月,该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