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李红亮 刘成光)刮刮乐作为一种彩票形式,因面值小、出奖快、中奖率高,深受大家青睐。在魏都区,一女子竟盗取刮刮乐牟利并以此谋生。近日,经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女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某,河南淇县人,今年38岁,多次因犯盗窃罪入狱,2023年9月刑满释放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遂“重操旧业”。今年5月,李某听说偷彩票来钱快,于是就来到许昌一家彩票店,趁店主王某出去挪车无人看店之际,将柜台内在售的56张刮刮乐彩票(售价共计2320元)盗走,另找一家彩票店兑奖450元,供自己生活开销。之后,李某又先后来到平顶山市、南阳市等多地彩票店,故技重施,趁店内无人看管或者店老板不注意之际盗窃刮刮乐,后兑奖自肥。
5月12日,王某报警称店里的刮刮乐彩票被盗。5月3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查,2025年5月12日至5月26日期间,李某先后在许昌市等四地的彩票店盗窃在售刮刮乐彩票共计197张(售价共计5770元),共计兑奖人民币1750元。9月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刮刮乐不同于大乐透等机打类彩票,刮刮乐属于即开型彩票,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就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可知晓收益,‘可得收益’具有确定性,计算被盗窃的刮刮乐彩票价值时应当以‘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计入。”此案承办检察官说。
9月12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综合考虑其系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