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空调不制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果断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火龙法庭就此案作出判决,以司法力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身边的事】
2024年5月7日,张某经第三人介绍,与被告某机电公司达成协议。双方虽未书面签订《空调买卖合同》,但口头约定购买中央空调一台,价款为2.6万元。空调安装好后,张某发现设备无法正常制冷。其多次找卖方协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无奈,今年4月,其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火龙法庭。
本案中,空调是否制冷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要查明这一点,需要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为此,受理案件后,法官马会娟主动同双方沟通,一方面详细讲解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与流程,消除双方对“鉴定偏向性”的顾虑;另一方面提供3家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备选名单,引导双方自愿协商。
鉴定期间,办案法官并未“坐等结果”,而是全程跟进鉴定进度,多次与鉴定机构沟通,确保鉴定方向不偏离案件争议焦点。最终,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涉案空调系统不能正常制冷,制冷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此鉴定意见,被告某机电公司提出异议。办案法官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函告鉴定机构,并协调组织专家组复核。专家组明确答复“鉴定结果无误”,夯实了“空调质量不达标”的核心事实。
有了具体鉴定意见后,火龙法庭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认为,被告某机电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为买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却未履行“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能实现制冷功能的空调”这一核心义务,导致张某“购买空调用于制冷”这一合同目的落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情形”。经审理,法庭判决,解除《空调买卖合同》,被告某机电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货款2.6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