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全磊 通讯员 周艳艳
“卡是捡来的,真没想到取里边的钱会犯罪,我一定吸取教训……”近日,在一次公开听证会上,马某深深忏悔。
当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律师及村干部代表参加。经听证,大家一致同意对马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身边的事】
2024年8月7日,马某在鄢陵县安陵镇十字街附近捡到田某遗失的社保卡。随后,他通过银行ATM机,多次尝试猜出密码,分2次将卡中的1.35万元现金取走,并将社保卡丢弃。
发现社保卡遗失且资金被盗取,田某报警求助。公安机关采取多种侦查措施,很快锁定马某,将其传唤到案。马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将涉案款项全部退还,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被移送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坚持“依法办案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理念,一方面,详细审查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依法认定其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耐心释法说理,阐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冒用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马某认识到自己之前的认知是错误的,自愿认罪认罚。
“捡来的东西用用没关系”,通过办案,检察官认识到身边不少人有这种错误想法。为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目的,该检察院组织召开拟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法律依据及不起诉理由,同时特别强调,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马某仍将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经独立评议,各方一致认为,马某虽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主动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最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正)》第五条,“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