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日期:09-29
本报讯 (记者 孙江锋) 9月26日,许昌市人大常委会举办《许昌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集中供热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有效解决供热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集中供热事关群众冷暖与社会稳定,是重要的民生事业。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集中供热工作,供热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24年,全市入网供热面积已超过2700万平方米。2025年,许襄长输综合供热管网建设等项目被列为年度民生实事。随着供热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规范、监管责任不明确、供热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新问题日益凸显,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的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自2024年10月启动立法程序,历时数月,通过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确保了《条例》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该《条例》于2025年4月24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9日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立法过程严谨、民主、高效。
《条例》共7章42条,内容涵盖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保护、应急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重点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构建了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同时,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热”,确保立法更具针对性。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供热时间、温度标准等问题,《条例》明确中心城区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异常低温天气时可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30%时,热经营企业即应当供热。《条例》详细规定了测温方式以及因供热方原因导致温度不达标时的热费减免标准,为用户维权提供了清晰依据。为从根本上解决住宅小区配套供热设施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集中供热事业的良好氛围;完善配套制度,加快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划、标准和实施细则,形成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条例》高质量落实;加强行业监管,全面加强对供热企业的日常监督,提升依法供热、用热、治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