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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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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午调解至深夜法官柔性执行解忧

日期: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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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7版:平安许昌       上一篇    下一篇

9月11日23时许,在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梁维滔的主持下,范某与侯某签订和解协议。在执行法官持续不断努力下,这起长达5年的麦种买卖合同纠纷案以调解方式顺利执结。

【身边的事】

2020年9月,从事种子经营的范某与侯某达成口头协议。按照约定,范某向侯某供应35吨优质麦种,侯某于当年11月底前结清货款。然而,种子销售完毕后,侯某未能按约付款。经范某多次催讨,侯某于2021年出具欠条,确认欠款9.1万元并承诺当年7月1日前清偿。可是,到期后侯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资金压力越来越大,范某于2023年1月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侯某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侯某作为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其长期拖欠货款,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最终,该法院判决侯某支付范某货款9.1万元。判决生效后,侯某拒不履行。今年9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近年来,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如我在执”理念,不断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通过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拓宽执行协作网络,全力以赴维护农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收到案件后,该法院执行局立即启动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命执行法官梁维滔带队攻坚。

9月11日下午,侯某被依法拘传至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秋收完就是秋种,结合农时、农事,执行法官决定善意执行、以调为主。按照提前制订的调解方案,他们从情、理、法多维度对侯某进行释法说理,严肃告知其若继续拒不履行,将依法被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放弃休息时间,从下午持续调解至当日深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侯某当场支付现金6万元,剩余3.1万元由担保人出具书面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承诺按期结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