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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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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店赔了钱诉至法院挽损失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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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8版:平安许昌·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签订协议合作开店,约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没想到赔了不少钱。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结一起由此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双方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身边的事】

去年4月,杨某想在某电商平台投资开一家网店。由于不懂如何开店、运营,他便找到某科技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一份为期半年的合作合同。

按照合同,某科技公司为杨某提供在某电商平台店铺的基础功能设置、代销商品选品、商品上下架管理等全面运营服务,盈利分配甲方30%、乙方70%。合作期间,双方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若因某科技公司技术运营导致店铺不能达到约定预期,该公司托底开店投资额70%的损失,并在一个合同期内补齐。

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相继给杨某成功开通8个店铺。按照约定,杨某向该公司交纳保证金8万元。由于经营效益不好,去年8月,上述8个店铺全部停止运营,并于9月注销。经统计,店铺运营期间,杨某投入货款15万余元、广告推广充值18万余元,加上店铺推广费等其他费用,累计投入40万余元,回款仅18万余元。

仅仅4个月就损失20多万元,杨某找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商量损失挽回事宜。由于协商无果,今年6月,其将某科技公司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合作款项2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中,在约定服务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被告协助原告注销店铺,双方合同已解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保证金8万元。由于涉案店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双方未分配利润,合同约定的投资额损失应为投资减去收入。经查,原告投资额损失为21万余元,被告依据合同条款应承担原告投资额70%的损失即15万余元。最终,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杨某支付款项2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提醒】

做生意,有赚的可能,也有赔的风险。为规避风险,在合作做生意时,当事人之间最好订立款项明确的合同,约定好赚的钱该怎么分、赔的钱该怎么担。在合同履行中,双方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莫冲动之下做出过分举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