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2014)禹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和(2015)禹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的公告
日期:09-11
经审查,我处于2014年7月8日出具的(2014)禹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2015年7月15日出具的(2015)禹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河南省禹州市公证处于2025年9月8日决定撤销(2014)禹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和(2015)禹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上述公证书和执行证书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河南省禹州市公证处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