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浅井镇中心卫生院职工梅红召同志长期不在岗,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请梅红召同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未前来办理的,将视为自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禹州市浅井镇中心卫生院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