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价为饵设陷阱骗他人钱财获刑罚
日期:09-01
以低价出货为诱饵,设置陷阱诈骗他人。昨日,记者从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检察院提起公诉,采取这种手段骗取钱财的周某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而且被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此案案发,始于胡某。半年多前,襄城县居民胡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广告,称“比市场价低1元出牛奶饮料”。虽然只低1元,但买得多了也能省不少钱。于是,胡某联系对方,沟通后付款订货。没想到,钱已付过很长时间,货却迟迟未到。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陷阱,胡某遂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周某并非初次犯罪,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判刑,2024年8月刑满释放。将周某的信息输入有关平台,警方发现,多地的警情中均有其身影。警方围绕其行踪加大调查力度,于今年3月下旬在某KTV将正在消费的周某抓获。面对警方调查,他企图以“发货延迟、准备退钱”等理由蒙混,但其伪造的发货单很快被识破。
据供述,去年12月至今年3月,身负20余万元债务、无实际货物可售的周某,虚构供货商身份,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低价售卖饮料、牛奶等快消品的广告,吸引商家、个体户上钩。收到货款后,他一人分饰多角,用虚假发货单进行拖延,累计骗取3名被害人10万余元货款。
案件移交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定,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今年7月中旬,该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如今,网络购物已融入群众的日常生活。借此案件,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网络交易中,面对低价诱惑、特殊渠道等说法,要保持高度警惕,小心背后有坑。付款交易前,最好先核实卖家资质、商品来源及物流信息的真实性,避免陷入诈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