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私教课退费遭拒法院支持消费者诉求
日期:09-01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宋帆 曹珂欣)预付式消费本为便利,但当服务无法兑现时,经营者“概不退费”的强硬态度,往往让消费者陷入被动。如果是客观情况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消费者该如何做?近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房退费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健身房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私教课程费用。
赵女士家住魏都区,自2021年起陆续在某健身房花费8万余元购买了总计300多节私教课程,涉及常规课、康复课等不同类别,并由该健身房分配的5名私人教练提供专属服务。双方签订多份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会馆不能保证每个教练长期任职,如教练离职,会馆将安排其他教练继续服务,会员同意接受新教练”。同时,补充协议也载明“私教课不能退课,不能转课,有效期之内上完,过期作废”。
然而,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为赵女士服务的5名教练中有4人陆续离职。赵女士认为,健身房后续未配备同等条件的新教练,且自己因工作调动难以正常继续上课,遂要求退还未消费课时费3万余元。健身房则以课程已过期、协议约定“不退费”及赵女士自身工作地点变动导致无法训练为由,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赵女士诉至法院。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核心义务是按约持续提供合格服务。人员流动虽属行业特性,但经营者必须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接受性,不能仅以合同约定“可更换”为由推脱根本责任。同时,健身房也不能将消费者因工作、生活变动导致履约困难作为拒绝退费的“挡箭牌”,无视自身服务缺失和消费者客观困难,将格式化的“不退费”条款当成经营者的“免责金牌”。综上,该法院依法判决健身房退还赵女士课程费3万余元。
“消费者预付式消费要谨慎,特别是涉及人身专属性服务,应充分评估自身需求,审慎选择服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经营者也应强化诚信意识,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当服务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难以履行时,应积极协商、公平合理退费。唯有双方恪守诚信,方能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此案承办法官提醒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