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别人发的红包,妻子能要回来吗?
日期:08-21
“从电话沟通中能感受到您的专业精神和执法温度,马法官,请允许我喊您一声姐……”8月7日晚,忙碌了一天的禹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马会娟刚回到家,就收到当事人李某发来的长长一条短信。短信中,李某对她表示由衷感谢。当天,她成功调解一起赠与纠纷。
【身边的事】
李某今年32岁,与丈夫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张某在外结识了王某,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交往期间,张某在妻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王某转账1.7万余元。
人们常说“:没有不透风的墙。”得知丈夫张某的行为后,李某气愤不已,同张某大吵一架,并于今年7月将王某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婚姻存续期间基于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转账行为无效为由,要求王某返还1.7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庭审初期,原告、被告僵持不下。结合案情,办案法官马会娟与原告、被告及张某推心置腹进行沟通,告知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
“不只是夫妻之间,每个家庭成员之间都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只有如此,家庭才能幸福长久。”马会娟的话,触动着各当事人的心灵。同时,她还向各方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全力以赴解“法结”。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马会娟的引导和劝解下,原告、被告同意各让一步。最终,被告王某当庭返还1.5万元,李某同意撤回起诉。
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李某感受到了司法公正。同时,从法官、书记员等办案人员的言行中,她也感受到法律温情。结案的当天晚上,她专门向马会娟发去一条信息,向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另一方权益,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另一方可依法追回。夫妻间应该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如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任何一方都可依法维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