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上饶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晚上八点至次日早晨八点”修改为“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
(五)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二、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农药包装物”。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准保护区和汇水面积保护范围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改善水源环境,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保障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六)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八)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九)更正行政区划名称的表述,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关于“上饶县”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广信区”,同时为解决表述滞后问题,一并将条例中涉及13条、15处“县”修改为“县(区)”。
三、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违反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四、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中“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
(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建筑垃圾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同时删去第二款。
(五)将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中“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修改为“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修改为“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两点之间”。
(六)在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增加“在人口集中地区”,第二项增加“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第三项增加“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七)删去第六十八条中“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第一项至第五项”修改为“第一项至第三项”。
(九)删去第七十六条。
(十)删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段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第一款”。
(十一)删去第七十九条。
(十二)删去第八十条。
(十三)将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述4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