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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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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上饶日报

律师信箱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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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廖某与史某约定,如将来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廖某即将其在甲公司附近一套自有公寓卖给史某。史某为尽快购得该房屋,贿赂甲公司经理,让其辞退了廖某。史某就以约定为由,要廖某将其房屋卖给他,而廖某却不愿意卖给史某。问:廖某能否不将房屋卖给史某?

律师解答:廖某可以不将房屋卖给史某。廖某与史某约定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廖某是否会从甲公司离职系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史某为尽快购得该房屋,贿赂甲公司经理,让其辞退了廖某,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那么就视为廖某没有从甲公司离职,其约定的条件不成就,廖某可以不将房屋卖给史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案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约定:“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好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就把喜鹊赶走了。问:乙是否应该履行约定,用10万元购买甲的房子?

律师解答:乙应该履行约定,用10万元购买甲的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甲与乙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乙把喜鹊赶走的行为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所以乙应当履行约定,用10万元买甲的房子。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一位项目经理刘某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后因资金问题,项目停工长达一年,且复工遥遥无期。公司欲终止合同,刘某则认为项目尚未“完工”,合同依然有效,公司单方解约属违法,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问:以“项目完工”作为终止期限,是否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解答:不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条件”与“期限”。期限是将来必然确定发生的事实(如某年某月某日、某人死亡等),而条件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项目完工”并非必然发生,是一个无法确定的事件,所以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并非一个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宣文丽 郑力科 记者任克祥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