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日期:07-30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健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