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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1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上饶日报

律师信箱

日期: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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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21年3月1日,甲与乙感情破裂离婚,协议分割财产,2021年9月1日,甲发现乙隐藏了婚后股票100万元,且乙平时喜好赌博,打牌欠款50万元,现甲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乙主张甲应分担债务。问:甲是否应分担债务?

律师解答:甲不需要承担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乙打牌赌博欠款50万元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为乙个人所负债务。故,该债务不应由甲分担。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父亲经检查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父亲提供治疗费,导致乙父亲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问:乙有无权利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乙有权利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乙父亲作为乙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现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甲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却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导致乙父亲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张某与魏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张某提出离婚。魏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张某因人身损害获得的经济赔偿5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就此协商不成,后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问:张某因人身损害获得的经济赔偿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张某因人身损害获得的经济赔偿50万元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因人身损害获得的经济赔偿5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对此财产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宣文丽 郑力科 记者 任克祥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