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约定利率——视为无息借贷
案例:张某于2022年10月5日向好友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仅载明“半年后归还”,未提及利息。半年后张某逾期未还,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及6%的年利息。问:王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王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条仅载明“半年后归还”,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王某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6%的年利息中,偿还本金能得到法院支持,但6%的年利息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张某逾期还款的,王某可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如2025年3月LPR为3.1%,则逾期利率为3.1%)。
民间借贷利率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视为无息
案例:2023年5月6日李某向公司老板赵某借款20万元,借条写“到期后支付合理资金占用费”。后双方对“合理费用”产生争议,李某主张无息,赵某要求按10%年利率计算,赵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李某向其偿还本金及10%年利息。问:赵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赵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李某向赵某借钱,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现赵某主张李某向其偿还本金及10%年利率,10%年利息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偿还本金能得到法院支持。
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陈某向吴某借款50万元,约定年利率20%(签订合同时LPR为3.7%,四倍上限为14.8%)。陈某偿还1年利息10万元后,发现利率超标,起诉要求返还超付部分。问:陈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答:陈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本案中,陈某向吴某借款时,LPR3.7%,四倍上限为14.8%,约定20%的年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时LPR四倍,超出的部分(20%-14.8%=5.2%)无效,吴某已经获得超出部分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应当抵扣本金或返还给陈某,所以法院能支持陈某诉讼请求,吴某需返还陈某超付的利息(50万×5.2%=2.6万元)。陈某后续只需按年利率14.8%向吴某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中如何合法约定利率?
1. 书面明确:借条中注明“年利率X%”,避免口头约定;
2. 双重核对:签约时查询当期LPR(如2025年3月为3.1%),确保≤四倍(12.4%);
3. 分段处理:长期借贷可约定“随LPR浮动”,但需写明计算方式(如利率=当期LPR×4)。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宣文丽 郑力科 记者 任克祥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