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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2-16
律师信箱 一、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案例:李某男意与张某女步入婚姻的殿堂,此时李某男的父母支付首付款50万元为李某男在市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男名下。婚后,李某男与张某女过着蜜里调油的生活,积极工作,共同还贷。但好景不长,曾经和和美美的一对璧人还是走到了离婚的境地。问:针对案涉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若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张老太与李老头在其子李某一与刘某二结婚后,为了让小俩口有私人空间,全款出资为儿子李某一在市中心购买一套120万元的商品房,登记在儿子李某一名下。问:该套商品房是否属于李某一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的商品房为婚后赠与,张老太与李老头并未明确赠与儿子李某一一人,应视为是对李某一和刘某二两人的赠与,因此属于李某一与刘某二的共同财产。 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为子女婚后购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2021年3月14日,赵某男与黄某女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女之父黄大喜支付首付款100万元为赵某男和黄某女在花园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剩余款项由赵某男与黄某女共同还贷。问:案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女之父黄大喜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案涉房屋为赵某男与黄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女之父黄大喜出资的100万元购房首付款,若无明确约定,应视为对赵某男和黄某女的赠与。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宣文丽律师周慧实习律师记者贺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