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裕鑫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中心受理你单位与洪旭、韩郑医保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不配合我中心法律文书送达事宜,导致我中心作出的《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渝中医稽决〔2026〕第45号)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中心领取通知书,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待签收本决定后十五日内为洪旭(身份证号:500107*******52024)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你单位人均缴费基数4404元一次性补缴2025年2月至2026年3月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金额合计7468.72元,其中单位部分6165.60元,个人部分1303.12元;为韩郑(身份证号:500108*******90411)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你单位人均缴费基数4404元一次性补缴2024年2月至2026年2月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金额合计13337元,其中单位部分11010元,个人部分2327元(该基数及补缴金额为医保系统预览数据,实际缴费基数及补缴金额以办理补缴时系统核算数据为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二O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