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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重庆法制报

精神伤害隐性欺凌不容忽视

日期: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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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微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和同学在微信群里分享八卦、闲聊“吃瓜”本是出于开玩笑,但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过了界、担了责。日前,江苏连云港一中学6名学生因在微信群内辱骂同学成为被告。

  中学生小文偶然得知自己被几名同学在微信群中恶意“围剿”。“叮咚!您已被邀请加入‘品茶大会’微信群。”“小文就是个绿茶!”“她睡觉打呼噜像猪一样!”群主小辛在对话框里打下这句话后,迅速得到其他群友的“声援”,不时还有人发来P图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在“品茶大会”微信群中,小辛开始频繁发表辱骂、嘲讽、诋毁小文的言论。

  看着群里恶意满满的聊天记录,愤怒的小文鼓起勇气,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学校迅速展开调查,并对小辛等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群内的11人也都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经过慎重思考的小文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以小辛及5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将6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6名被告故意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原告的评论,各被告在群内互相附和、起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令6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6名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因6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随着未成年人触网年龄和门槛的降低,校园欺凌的形式也从传统的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延伸到社交软件上的辱骂、造谣等精神伤害行为。与直接暴力行为相比,通过网络进行精神伤害的隐性欺凌更容易让人忽视。同时,法官也提醒,网络玩笑与侵权的界限,本质在于言论是否以侮辱贬损他人为目的,并且是否产生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实质损害后果。例如,同学间偶尔调侃若未造成广泛负面影响,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系统性、持续性的贬损行为,即使发生在“半封闭”群聊中,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除了依据民法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外,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可处行拘、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的标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类责任可并行追究,形成对名誉权的全方位保护。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保护机制日益健全。然而,社会对于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仍显不足。无论是因家庭环境还是社会因素,许多未成年人仍面临着违法犯罪、受到侵害的窘境,亟需各方共同努力来改善现状。

  中国互联网协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发展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斌从救济方法的角度提出建议。她认为,目前,公检法作为法治副校长入校,切实讲解网络欺凌应对措施的课程已经常态化,学生大多已经比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弥补不足的是,要让未成年人或监护人掌握具体实践方法,遭遇网络霸凌的受害者要能掌握自我快速救济的方法。例如,在了解未成年人保护诉讼程序的同时,能熟悉开庭和应诉流程。同时,在互联网平台上证据如何提交、如何找到各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入口等方面,未成年人都需要更加具体的指引。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尹玉律师认为,减少未成年人欺凌行为,需构建“预防——干预——惩戒”全链条机制。家庭层面应该守住第一道关口。家长需要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主动学习防欺凌知识,教会孩子识别欺凌行为,密切关注、及时干预、科学应对;学校层面需要完善制度与教育体系。进一步强化法治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形式强化学生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敬畏感。并且强化教师培训,提升其识别与干预能力;社会层面要织密“防护网”。加强技术治理,社交平台优化举报机制,建立未成年人内容审核专区,对“约架”“孤立”等欺凌话语实施“预警”等处置,防止欺凌行为线上扩散。

  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