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重庆法制报

新生儿享有独立维权资格

日期:06-05
字号:
版面:第10版:天平专刊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铜梁区法院公布一起特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产妇分娩过程中,医院多项诊疗过错导致新生儿李某重度窒息,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法院判决涉事医院承担90%的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这一判决明确传递出司法信号:新生儿也享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哪怕伤害发生在出生前或分娩瞬间。

  案例:

  医院五项诊疗过错

  致新生儿五级伤残

  2022年12月,产妇张某因“妊娠合并地中海贫血”入住重庆某医院待产,本是迎接新生命的喜悦时刻,却接连遭遇诊疗失误。女婴李某经紧急抢救后转往上级医院,最终被确诊为新生儿重度窒息。

  后续司法鉴定结果让这个家庭的境况雪上加霜:李某因缺氧导致运动发育落后及智力损害,构成五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仅营养期就长达24个月,终生都将面临常人难以想象的康复与生活困境。

  鉴定报告同时直指医院的五项明显过错:未对产妇地中海贫血程度进行针对性评估、未规范使用并监测缩宫素、产时胎心监护出现异常后处置不及时、新生儿复苏过程中未及时完成气管插管、未按规范进行脐动脉血气分析。鉴定结论显示: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产妇自身地中海贫血病情仅为次要因素。

  判决:

  孩子享有民事权利

  医院被判赔8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核心争议摆在法官面前:李某的损害发生在分娩过程中,彼时她尚未与母体分离,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损害赔偿?

  对此,铜梁区法院给出了清晰且有力的回答。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李某出生后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对其在孕育及分娩期间因医疗过错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权独立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铜梁区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医院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从生命第一秒开始

  该院承办法官介绍,该案的示范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判决首先确立了新生儿独立赔偿请求权规则,无论伤害发生在出生前的孕育阶段还是分娩过程中,只要孩子最终脱离母体成为存活的自然人,法律就赋予其独立的维权主体资格,其合法权益不因损害发生时尚未出生而得不到保护。

  “83万余元的赔偿虽无法完全抹平五级伤残给孩子一生带来的痛楚,但我们希望通过这份判决,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价值导向,生命之初更应被温柔以待,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生命诞生的第一秒就已启动,从未缺席。”法官表示。

  记者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