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郭凡兵、罗礼朋、庞铭、温前、苏远良、刘翠、伍川、刘华辉、葛明川、杜江松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日期:05-27
经公安机关调查,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涉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请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璧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址:璧山区铁山路196号;联系方式:41438111)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璧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