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05-22
当事人:张涛,身份证号500231********7558,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大坪村*组*号。
市级环保督察反馈后,我局2025年2月27日对大渡口区鑫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拆解报废摩托车时,将报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52-31)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发动机堆放区地面有渗漏废机油(危险废物代码900-199-08),现场无符合国标防护措施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管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已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未行使。因经营部已注销,由经营者张涛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张涛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当事人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请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02,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大楼207室。逾期可按每日3%加处罚款。不服本决定,可60日内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