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圣凌(居民身份证号:500236199610087139):
本机关已于2026年5月6日向你作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渝106交执法〔2026〕0236),并于2026年5月1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不能正常妥投,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你驾驶渝AF50744于2026年3月14日14时16分在九龙坡区久优睿创新谷产业园东北侧附近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行为,违反《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