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虚假房屋买卖为由提起诉讼,企图通过司法程序谋取不当利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虚假诉讼罪案件。
2013年至2014年间,王某向唐某出借21万元,唐某出具借条,并提供商品房转让协议及收据,唐某的父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因唐某未按时还款,王某于201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法院判决唐某还款,其父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1月,王某在明知其与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的情况下,意图再次向唐某索取钱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4年3月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唐某继续履行商品房转让协议,协助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诉讼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取款流水等虚假材料。
横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法律关系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特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协议实质是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并非真实房屋买卖。经释明,王某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在明知无真实房屋买卖关系的情况下,恶意提起诉讼,提交虚假证据,导致司法程序被不当启动,既妨害司法秩序,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将王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准则。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践踏法律尊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从法理层面剖析,虚假诉讼突破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底线,其本质是以合法诉讼程序掩盖非法利益诉求的“诉讼欺诈”。这类行为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被无端挤占,让本应得到及时救济的合法权益陷入程序空转,更会扭曲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生态。
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广大诉讼参与人,要始终恪守诚实信用的诉讼准则,依法理性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