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工资员工被迫离职 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
日期:05-22
某公司无正当理由少发员工工资,经员工两次询问仍不予发放。员工被迫提出离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员工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覃某于2020年3月2日入职某农业公司,从事蔬菜种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覃某的月工资为底薪3440元加提成。2024年4月,农业公司无正当理由少发覃某2024年3月的底薪647.92元。覃某两次向该公司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询问原因,均未得到明确答复。覃某遂提出离职。
2024年4月23日,覃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进而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与农业公司在2020年3月2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农业公司漏发覃某工资后,覃某两次询问,间隔9日,该公司仍未给出明确答复。在覃某提出离职后也未与其协商沟通,直至他申请劳动仲裁后才补发了工资。该行为应视为恶意拖欠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遂判决农业公司应当向覃某支付3.6万余元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劳动者被迫辞职,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有克扣工资等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韦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