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女士计划赴湖南某市游玩,通过某平台预订了两周后该市某酒店的房间,在线支付了三天两晚共1281元的住宿费。
订完酒店后,鲁女士再看去该市的车票,发现已经没票了。既然去不了,鲁女士赶忙申请取消酒店订单,希望能全额退款。
可酒店一口拒绝了她的退款要求。理由很简单,预订页面上写着取消规则:“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全额扣款。”此时距预订成功已经过去两个小时。
多次协商无果,鲁女士将该酒店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退还全部住宿费。
本案中,鲁女士通过网络平台预订酒店房间,但酒店是直接提供住宿的合同主体,鲁女士支付的住宿服务费也由酒店实际收取。因此,鲁女士应与该酒店成立旅店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鲁女士出于不可归咎于服务提供方的原因提出退订,客观上违反了约定,会对酒店产生一定影响。但反过来讲,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酒店在明知消费者已无法履约、损失又尚未实际产生的情况下,应积极主动协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非直接向消费者主张与实际损失不符的、过重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违约方过错程度、酒店实际损失、造成损失产生原因、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等因素,酌情判令酒店退还1000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线预订已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但许多生活服务平台设置的“一概不可取消”“30分钟后不可退订”等规则,也给消费者造成困扰。
以酒店预订为例,这样的条款由平台或酒店单方拟定,消费者无法协商修改,属于民法典上的格式条款。综合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此种“不可退订”条款不应“一刀切”地认定有效或无效,而要考虑双方缔约时权利义务之间的分配是否均衡、经营者实际损失大小、该条款设置是否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进行综合判断。
金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