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杰:
因你(公司)的渝AAJ3115号车于2025年11月09日09时42分,在G5021石渝高速上行K211+500m(南岸收费站)处存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决定书案号为渝642交执罚〔2025〕0384。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2.履行期限:本催告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履行方式:前往我大队处理或联系执法人员处理
4.履行要求:全额履行
5.其他事项:大队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开迎路666号南岸收费站旁;
联系电话:023-86337776联系人:刘思颖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