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飞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70574A):
本机关已于2026年04月09日向你作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案号:20261130137,因你公司注册地无你公司办公场所,于2026年04月0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你送达,也未能正常妥投,现已退回本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使用渝AD6832于2025年12月06日10时25分在重庆市南岸区通江大道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50.00元(陆佰伍拾元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