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峰高纯
笔者近期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时发现,未成年人违规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构成“无证”驾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为此,笔者建议从多主体、多维度构建协同治理体系,通过强化法治宣传、明确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持续筑牢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法治防线。
创新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效。鉴于电动两轮车普及度的提升、未成年人使用频率的增加,但相关普法仍存在短板的现状,需从三个方面发力:学校层面,将“电动车辆安全驾驶”纳入必修课,系统讲解车辆分类、准驾规定、交通违法后果等内容,确保学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层面,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法治副校长”平台,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查处的违法行为增强警示效果,让未成年人清晰区分“可驾车辆”与“禁驾车辆”,树立“依法驾车”意识;社会与家庭层面,通过法治进社区、家校联动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的家长普及车辆驾驶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家长通过家庭教育为孩子立规矩,形成“学校——司法——家庭”联动的普法格局。
明确赋予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及家长如实告知车辆性质、准驾要求,既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也有明确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需作出真实说明与明确警示。建议从三方面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一是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与方式,让告知义务可操作、可监督;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诚信经营倡议等,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告知义务;三是加强监管与舆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媒体应加强引导,推动经营者合法经营。
探索建立车辆登记部门预警机制。建议从保护未成年人、践行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角度出发,赋予车辆登记部门预警义务。具体从两方面推进: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车辆登记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至未成年人名下”时的预警义务,要求工作人员当面告知登记人(及监护人)车辆的机动车属性、未成年人禁止驾驶的规定及违法后果,并留存告知记录;在法律法规完善前,地方政府及登记部门可先行探索,通过制定内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等,推动登记人员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将机械的登记流程转化为普法教育与风险预警的过程,发挥行政登记的引导与保护作用。
推动监督管理责任闭环落实。有效监管是遏制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的关键,需明确执法部门与学校的责任,形成监督管理闭环和工作合力。在行政执法部门层面:优化执法方式,深化数字赋能,通过视频监控、智能识别等技术,加强对校园周边、公共运动场馆周边等未成年人活动密集区域的动态监测,提高违规行为发现率。加强与学校的协同,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违规驾驶数据,协助学校开展针对性教育。在学校层面: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将“禁止学生违规驾驶超标车辆”纳入校规,通过讲座、班会、校园广播等方式进行常态化提醒。深化家校联动,发现学生违规驾驶后,第一时间与家长沟通,共同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到校、平安离校”。
(作者单位合川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