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的公告
日期:04-29
以下53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电话催告仍不前来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为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两江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地址:两江新区嘉莲路1号;联系方式:67643110)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