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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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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重庆法制报

刑事被害人申诉权益保护探析

日期: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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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理论窗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申诉权益,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以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为视角,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申诉权益的实现仍面临法律边界模糊、职能部门权责不明、“后半篇”文章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一是明确可申诉的刑事案件类别。细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所产生的终局性刑事处理决定或裁判,所对应的具体申诉路径、救济程序以及衔接处置机制。二是明确刑事被害人的法律界定。除清晰界定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外延外,针对侵害法益客体为非自然人,如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罪名,对案件中遭受实际损害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申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与限制。三是明确申诉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完善申诉救济启动、办理、纠错、终结等程序的基础上,对刑事被害人的申诉权、申请回避权、知情权、参与听证权、申请复查权、获得救助权等权利进一步加强规范。

  完善司法监督纠错与终结机制。针对在刑事申诉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原案存在工作作风、程序瑕疵、实体错误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的,根据问题发生的环节、主体、严重程度、管辖归属等,实施分级监督治理。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分别通过口头提醒、制发提醒函、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监督,倒逼执法司法行为规范化,强化监督刚性;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建立线索移送及反馈机制。针对经审查原案办理并无不当、被害人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依法及时导入终结程序,避免陷入案结事不了、重复访等怪圈,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构建配套制度保障体系。健全司法机关主管申诉程序的专门内设机构,明确机构职能范围,保障申诉权相关政策法规正确实施,同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救济程序互相顺畅衔接,防止程序空转,或因信息不对称而增加刑事被害人的申诉成本。探索成立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专门机构,针对法律知识薄弱、文化程度较低的被害人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引导其合法、合理行使申诉权;针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提供公益律师申诉代理服务,搭建申诉人与司法机关之间良性沟通的桥梁;针对因案致贫致困的刑事被害人,积极提供综合救助帮扶服务,如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彰显司法温度。

  李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