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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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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重庆法制报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数字化路径

日期: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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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4版:理论窗       上一篇    下一篇

  □史运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动犯罪治理理念从“严惩”向“善治”转型。需要思考的是,在数字化时代,犯罪记录不再仅以纸质形式存在于司法机关档案柜中,而是以数据形态广泛存储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社交平台等数字空间。即使司法机关在内部系统将记录封存,如果数字空间保存着该信息,封存可能无法产生最佳效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已十余年,在传统纸质档案时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将其置于数字时代审视,封存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凸显司法适用困境。

  数字时代犯罪记录封存面临两大风险

  数字化传播的失控风险。数字时代犯罪记录的不可控传播,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适用构成严峻挑战。首先,传播的即时性与广泛性。一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可在数小时内被无数用户下载、转发。这种传播速度远超传统纸质媒介,也远超封存程序的响应速度。其次,检索的便捷性与永久性。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一个姓名,即可轻易获知该人是否曾涉及刑事案件。即使原始信息被删除,搜索引擎的缓存、网页快照、互联网档案馆等机制仍可能保留痕迹。再次,传播主体的匿名性与分散性。与公权力机关集中管理不同,数字空间的传播主体高度分散且身份不易辨识,导致信息删除难度陡然增加。犯罪记录在数字空间的不可控性,导致封存程序的形式完成与实质效果之间可能出现难以逾越的鸿沟。

  单一主体封存模式的错配风险。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例,该制度确立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各负其责、分别审核处理”的封存模式。这种模式预设前提是犯罪记录集中掌握在公权力机关,只要这些机关履行封存义务,即可有效控制信息传播。然而,数字时代的犯罪记录数据持有主体远不止公权力机关。只要犯罪信息存在于数字空间,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持有主体。特别是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加之新闻报道等,导致海量犯罪信息流转于数字空间。这种“多元主体持有”的现实,与“分别封存”的程序设计之间形成根本错位,导致“形式封存、实质公开”的错配:官方系统中记录是“封存”状态,而数字空间该记录是“公开”状态。

  如何回应数字时代带来的特殊挑战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若不能有效回应数字时代的特殊挑战,就可能沦为“纸面上的权利”——形式上被赋予,实质上无法行使。因此,数字时代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目标不是将记录“锁进柜子”,而是建立体系化路径,让信息从公共视野中“消失”。

  匿名举措的源头化治理。在数字时代,只有让信息从公共网络上消失或不可识别,才能真正达到封存的目的。这就意味着封存程序设计不应止步于司法机关内部信息管控,而必须延伸至数字空间的各个角落。在犯罪记录必须上传数字空间的情况下,匿名化处理可以既保护当事人隐私,又保留司法数据的公共价值。当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当事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标准不一,有时直接保留全名,有时仅隐去部分字符。对于轻微犯罪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匿名化标准,自动将轻微犯罪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可识别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使其无法指向特定个人。这种“技术性遗忘”可以在不删除文书的前提下,实现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价值维护之间的平衡。

  二元封存的体系化构建。要解决“多元主体持有、单一主体封存”的错位问题,关键在于扩大封存义务主体的范围,构建“二元主体”封存义务体系。第一层:司法机关主动删除义务。司法机关不应局限于封存内部系统的犯罪记录,而应主动排查、主动通知、主动跟进,更应主动删除或者隐匿已经在互联网公开的应封存犯罪信息。例如法院在作出封存决定后,应当向中国裁判文书网管理机关发送删除或者隐匿通知,要求处理相关裁判文书。对于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请求媒体对涉案人员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或下架相关报道。第二层:第三方平台协助封存义务。对于商业数据库、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等第三方主体,应当课以协助封存义务。第三方主体如果收到司法机关封存通知,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删除或屏蔽相关犯罪记录,不得利用被封存犯罪记录进行商业开发。需注意的是,对于新闻报道应当谨慎对待,不宜轻易要求媒体删除历史报道。

  检察监督的全流程嵌入。封存程序有效运行,离不开有力的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将封存工作纳入监督范围,构建全流程监督模式。首先,封存审核的事前监督。对于拟封存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封存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其次,封存执行的事中监督。封存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应当跟进监督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职的主体,可以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最后,权利救济的事后监督。对于因封存程序执行不到位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信息泄露、就业歧视等问题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核实后可建议相关单位纠正,必要时可支持当事人提起诉讼。

  作者系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大学讲师,刑法学博士。本文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理论研究课题《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CQJCY20251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