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日期:04-24
秀山县宜诚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CX0U692M,经营者:江林,身份证号:51352219811204****)无证收集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6年4月20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环罚〔2026〕3号)对秀山县宜诚再生资源回收服务部处罚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受送达人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书面文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上述执法文书因当事人拒不配合,采用多种手段均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