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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重庆法制报

侵犯名誉权 道歉并赔偿

日期: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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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天平专刊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群内相互辱骂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李某因在业主群中对王某进行持续辱骂并发布其私人照片,被判承担侵权责任。但因王某在纠纷中存在“以骂制骂”的过错行为,法院依法减轻了李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

  微信群内遭他人辱骂

  诉请道歉并赔偿损失

  某日,李某在小区业主群内用侮辱性语言谩骂物业公司,王某见状发言劝阻。不料,此举引来李某对王某个人的辱骂。此后,两人持续使用攻击性词汇进行互相辱骂。

  当日下午,事态进一步升级。李某将王某的个人照片发送至微信群,并在照片上附有不雅文字和王某的私人信息。事后,王某因该事件出现睡眠障碍及焦虑状态,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判决:

  骂人者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

  北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业主群中,使用侮辱性词汇持续谩骂王某及其家人,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其未经同意将王某照片附上不雅文字及私人信息后公开发布,构成对王某肖像权的侵害。然而,法院指出,虽然王某最初劝阻李某不当言论的行为应予肯定,但在李某转而对其个人进行辱骂后,王某未能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权,而是选择与李某在群内进行互相辱骂、言语挑衅,其行为对事态的延续及升级具有一定作用,对损害扩大存在一定过错。

  北碚区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影响范围后,依法判决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被侵权人不能以恶制恶

  应以合法理性方式维权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或未经许可丑化、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被侵权人未能克制情绪,选择以同样不当的方式进行回应,导致矛盾激化、损害扩大,其自身便构成了“被侵权人过错”。

  记者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