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日期:04-20
下列8名驾驶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查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仍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七日,当事人如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9号令)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铁山路196号
联系人:廖警官联系电话:023-41438111
洪警官联系电话:023-41886186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17日
本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