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实习期准驾车型注销业务作废明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我所经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达到告知您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您也没有主动到车管所办理注销实习期准驾车型业务,我所根据规定已经注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准驾车型,现公告其作废。
特此公告
万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