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被告冉明超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4)渝02民初171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冉明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839元;二、被告冉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无任何标识的药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因被告冉明超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希望大家注意识别药品信息,保护好个人权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