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货车出交通事故 司机工伤责任谁承担
日期:04-17
读者来信:
我是名大货车司机,受邹某聘用驾驶其自有车辆。邹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将车辆挂靠在该物流公司名下,并交纳挂靠管理费。我受聘后,由邹某发放工资,出车任务由邹某安排。1个月前,我在运输途中追尾其他车辆,致使自己受伤。我受伤后,邹某不愿支付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让我找物流公司索赔。物流公司则认为,我的工作并非由其指派,工资也并非由该公司支付,相互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所受伤害与其不相干。请问,我究竟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回答:
首先,你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你受雇主邹某的安排在从事运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一般情形下,认定工伤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以受伤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为了使劳动者合法权益能获得及时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特殊用工形态的个人挂靠单位经营中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虽与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直接参与用工管理,但其通过挂靠协议获取了经营利益,故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物流公司未代为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你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赔,故应直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物流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你可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你有权要求物流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