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由原渝北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入选。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波的妻女计划搭乘CZ2857航班从重庆前往宁波,因超过该航班值机时间而未能登机。陈某波于同日6时43分许在回兴立交附近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民警为其妻女办理机票改签未果。陈某波心生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CZ2857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
该信息被公安机关通报给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栎社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致使宁波栎社机场秩序混乱,后续8个航班延误,宁波栎社机场和航空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陈某波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诉讼过程:
原渝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原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原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检察机关提出的陈某波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波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编造、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动机多样、情形复杂,司法办理需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边界。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联合法院紧扣证据链建设,及时固定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客观性证据,明确虚假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因果关系,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确保犯罪事实准确认定。
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行为人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精准裁量刑罚,既彰显了依法惩治危害民航安全犯罪的决心,也体现了对法定从宽情节的充分考量,实现了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记者叶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