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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市场监管报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系列问答(四)

日期:09-24
字号:大中小
版面:A5:食品安全       上一篇    下一篇

  问: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否属于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是否需要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一般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产品名称“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是依据命名规则确定,不视为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此外,保健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需经注册或备案,其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是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如为“XXX牌党参黄芪口服液”,其标签需依法标注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内容,可不另行标示党参或黄芪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产品标签应与注册或备案一致,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对产品名称中涉及的原料进行超出产品实际的夸大宣传,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
  问: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是否可以换行标注?
  答:《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根据标注需要,可以对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进行换行标注,但不应影响产品名称的整体性,也不得使消费者对产品名称产生误解。
  此外,保健食品命名要求使用“商标名”,而非“商标”。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标识要求,要求其中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作为一个整体,字体、字号、颜色应保持一致,与商标无关。保健食品名称中的商标名应按文字属性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保持一致。
  问:对使用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作出限制的目的是什么?应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实践过程中,部分企业在保健食品标签上使用一个或多个“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可能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结合此次《办法》出台的契机,通过面积限制和“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等规则,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将“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误解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商标名的对应商标是指和商标名有对应关系的注册商标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商标。该对应商标可为图形标识,并可包含中文、英文字样或其衍生的图形元素。若企业的商标名与多个商标具有对应关系,应选择其中一个商标作为商标名对应的商标,并保持稳定。使用的其余商标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执行。

□晋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