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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市场监管报

完善基层组织架构 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日期:09-23
字号:大中小
版面:A3:专题报道       上一篇    下一篇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市场监管体系的基层基础,是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价格秩序、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主体服务等市场监管职能在基层依法全面履行的关键载体。《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以立法的方式完善了市场监管的组织架构,对于在法治轨道上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完善市场监管组织制度的重要安排
  政府职能的依法全面履行,首先要求行政组织的架构与职责权限具有明确、稳定的制度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实施30余年来,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伴随机构改革的深入,工商、质检、食药监等多部门职能整合后,新型基层市场监管机构的组织形态、职能结构和履职方式已发生显著变化,不再只是单一领域行政管理的末梢,而是综合性市场监管职能的基层承载平台。过去以原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基础形成的制度安排,已难以充分回应统一市场监管体制下职能综合化、治理复杂化、任务多元化的新要求。
  《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系统规范,将机构改革形成的基层监管组织样态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基层市场监管机构从改革整合到制度定型。《条例》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辖区市场监管工作,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从组织法层面厘清了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法律地位、权力依据与责任归属,有助于形成权责一致、运行顺畅、监督有效的基层市场监管组织体系。
  与此同时,《条例》采取“法定框架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职责配置结构:一方面明确列举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特种设备使用、产品质量、广告、价格、计量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另一方面规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确定和调整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职责的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告。这一设计体现了职权法定原则与基层治理弹性的统一,有助于防止职责泛化,使市场监督管理所将监管资源集中于主责主业,夯实基层市场监管基础。

《条例》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广大中小微经营主体接触市场监管部门最直接、最频繁的窗口,基层组织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服务意识直接关乎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效果。
  《条例》在规范基层行政权力运行、增强服务意识方面均作出制度安排。在规范权力层面,明确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监管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职,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并接受社会监督。这些要求将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要求以行政法规予以固化,为基层监管执法权力划定了明确边界。在加强服务层面,《条例》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办事制度,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将服务导向从倡导性期待提升为法定行为规范,明确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秩序维护与发展促进相统一的职能定位。
  《条例》还体现了推动监管执法从单纯事后处罚向预防性、服务型治理转变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所熟悉辖区经营主体、消费环境和风险分布,是风险源头治理的重要前沿。通过日常检查、普法宣传、投诉举报处理、风险隐患排查等方式,把监管关口前移,把问题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条例》是提升基层治理整体效能的重要保障
  基层市场监管既是专业监管,也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围绕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和协同治理两个维度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为推动基层市场监管整体效能持续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层面的制度规则,为基层监管提供稳定、明确、可执行的基本遵循。《条例》明确提出,由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具体办法,这有助于推动各地形成统一尺度,提升基层监管工作的整体一致性、权威性和可预期性。《条例》同时规定,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提升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定期考核。将能力建设从各地弹性推进的自主举措,转化为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法定义务,推动基层市场监管能力整体跃升。
  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履职场景深度嵌入乡镇、街道基层治理,食品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消费纠纷化解、重点场所专项整治等事项,往往兼具专业监管属性与属地治理属性。在协同治理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将市场监督管理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有助于推动基层治理走向协同整合,激活市场监管力量在基层综合治理中的整体效能。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