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5年度“双随机”检查计划对某银行聊城分行价格收费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发现,某小微企业于2024年3月为项目设备购买了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将当事人明确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于2024年3月在当事人处办理贷款,追加该批设备抵押担保,上述保险费用共计5686元,由该小微企业在2024年4月全额支付。
经查,该分行存在向小微企业转嫁抵押物财产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合规指导过程
(一)违法行为分析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同时,当事人违反《通知》中“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的规定,实质性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抵押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银行作为主要受益方却未承担相应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处置过程
及时约谈,明确收费政策。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当事人,并约谈该银行相关负责人,逐条解读《通知》核心规定,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收费规范的重要意义。
积极协调,推动主动整改。在收到反馈后,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问题,立即将保险费全额退还给该小微企业,承担全部抵押物财产保险费,减轻企业融资负担。
(三)处理结果
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近两年同类业务中,仅有一例存在转嫁抵押物财产保险费的情况,反映出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更多的是业务人员不熟悉政策,内部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与业务审核机制。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主动将保险费退还企业,并承担全部抵押物财产保险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5年11月14日,聊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办案机关督促当事人全面完成整改,对全行信贷收费行为进行系统排查,完善收费合规审查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案件启示
一是体现宽严相济原则。办案机关坚持过罚相当、惩教并举,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对轻微违法、主动清退多收价款、符合免罚规定的不予处罚,同时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办案机关坚持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银行转嫁保险费原因,依法不予处罚,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又给予银行合理的纠错容错空间,避免因行政处罚而面临信用受损等问题,助力银行健康发展。同时,督促银行退还多收保险费,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三是把服务性执法理念深度融入执法实践。办案机关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通过合规指引、普法宣传等途径,促进相关经营主体及时了解价格优惠政策,既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处罚、规范、教育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田明奇